案例三:境外游遭強消費 投訴維權獲退款
2014年11月2日,曹女士與其老伴參加某旅行社組織的泰國六日純玩游。按照合同行程,11月4日團隊來到了泰國的度假勝地——芭提雅。當晚在去入住酒店的路上,泰國地接導游向游客推薦自費項目,600元每位的套餐,同時提出為了團隊能夠統(tǒng)一,要求大家都參加。陸續(xù)同團的其他游客都同意參加,并在交費后,領取了房卡回房休息。只剩曹女士和老伴,因拒絕參加,在酒店大堂與地接導游僵持著。向領隊求助,領隊表示現(xiàn)在在泰國,由泰國導游說了算,她也愛莫能助。時間快接近午夜了,無奈之下曹女士和老伴只得妥協(xié),交齊了1200元,才拿到了房卡。之后的行程,曹女士和老伴都帶著一肚子的委屈和氣憤。回到寧波后,他們直接向市旅游質量監(jiān)督管理所進行投訴。
經調查核實,曹女士夫婦反映的情況屬實。按照旅游相關法律規(guī)定,市旅游質量監(jiān)督管理所責令組團社向曹女士夫婦賠禮道歉,退還1200元自費項目費用,并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處理。
消保委評析警示:
旅游合同是當事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同簽訂后當事雙方都應該嚴格遵守,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履行各自的義務。此案中,泰國地接導游違反合同約定,臨時向游客推薦自費項目,還以不參加自費項目就不給房卡作威脅,強迫游客參加,其行為惡劣,嚴重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權益;組團社的領隊在游客向其求助時未予制止,置旅游者利益而不顧,其行為嚴重違反了《旅游法》的有關規(guī)定。根據《旅游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旅行社應當按照包價旅游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旅游法》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違約的,由組團社承擔責任;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曹女士夫婦遭受的損失,理應由組團社承擔。
此案也提醒廣大旅游消費者,在與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時,應要求旅行社載明統(tǒng)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時間;對于線路行程外要增加自費項目的,需要協(xié)商一致,并簽訂書面的補充協(xié)議;在旅游過程中,如果遇到導游誘導、欺騙、脅迫參加自費活動的情況,應妥善保管好各種證據,在完成行程后可向旅游質監(jiān)部門或消保委進行投訴。
案例四:租賃車輛出故障 消費法庭調糾紛
“租車半天,汽車就出現(xiàn)故障,租賃公司要扣我5000元押金”,消費者俞女士向海曙區(qū)消保委靈橋分會投訴,反映自己租車時遇到的問題,認為租賃公司有欺詐之嫌。而租賃公司堅持認為車子是俞女士開壞的,按合同須賠償20%的維修費。
2014年6月,俞女士等六人在海曙某汽車租賃公司租了一輛7座的克萊斯勒大捷龍商務車,約定次日上午9點在汽車東站交接。當日,租車公司晚到了20分鐘,雙方簽訂合同后,俞女士當場付清500元租金和5000元押金,因趕時間俞女士等人沒有仔細檢查車況就直接將車開走了。
中飯后,俞女士一行人從北侖返回寧波。途中,汽車冒白煙,且儀表盤水溫度數超過正常值,立馬停車后俞女士打電話給租賃公司,公司人員表示能開就將車子開回,不能開就叫拖車。在重試失敗后,再次聯(lián)系租賃公司叫來了拖車,同時不得不取消了下午的活動。晚上7點多俞女士跟著拖車公司回到寧波,隨后她向租賃公司提出退還押金并賠償有關損失遭到拒絕。
靈橋分會受理案件后,經調查,確定此輛克萊斯勒大捷龍商務車是美國進口車,已行駛234319公里,4S店檢測是發(fā)動機拉缸,建議大修,維修費用需要2—3萬。至于汽車出現(xiàn)故障的原因,只能通過專業(yè)機構進一步檢測才能知曉,但走檢測之路就需要花費更多的精力與財力,雙方可能承擔不起。為此,建議雙方當事人能從小成本、高效率的角度結案了事,走消費法庭簡易程序解決。最終雙方自愿達成一致意見,消費者付款2500元,其中租金500元、賠償維修費2000元,其余維修費用由租賃公司承擔。
消保委評析警示:
汽車租賃服務中,經營者對車輛的日常保養(yǎng)尤為重要,車況不佳不但給消費者帶來經濟損失,更是會帶來安全隱患。因此,消費者在租賃汽車時,必須查驗租賃車輛的相關憑證,特別要關注車輛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及近期保養(yǎng)維修記錄;同時對車輛的里程數、試車情況及車輛狀況等信息在租賃協(xié)議中明確寫明,切忌因怕麻煩而輕易忽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