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歐木華 去年,被告許霆來到廣州某銀行ATM機取款。ATM機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許霆找來朋友小郭“共富貴”,兩人分別提取17.5萬元和1.8萬元。事發(fā)后,小郭自首被判一年,而潛逃一年被抓獲的許霆近日被廣州市中院以盜竊罪判無期徒刑。小許認為量刑過重,提出上訴。(見本報今日A22版) 本案中,許霆惡意取款171次,構(gòu)成盜竊犯罪應沒多大疑問,可謂咎由自取。但這讓我聯(lián)想到一個問題,生活中很多儲戶有時也不知道自己卡里有多少錢,如果頻繁支取,比如17次、57次,會不會也被懷疑為盜竊? 就技術(shù)角度而言,ATM機出現(xiàn)故障是不可避免的,這樣一來,ATM機也就具備了無時無刻冤枉儲戶為盜竊犯的可能,這是不是有點可怕? 從另一個角度看,市民從ATM機中取出假鈔的事屢有發(fā)生,如果按許霆一案的標準,銀行是不是也應認定為“詐騙”消費者錢財?同樣是技術(shù)原因引發(fā)的問題,受損失方為消費者時,銀行可不承擔責任,而一旦損失方為銀行,消費者就可能因此被控告為盜竊犯,合理嗎? 更不公正的是,ATM機存在的故障沒有成為被告減輕量刑的理由,這不符合我國刑事案件常規(guī)做法:受害人本身存在過錯,可減輕加害人責任。 銀行過錯在先,消費者支取在后,如果不考慮這點,將所有后果讓消費者承擔,那么,消費者不管有意還是無意,都有可能被認定為“主觀惡意”,一刀切地予以嚴懲———ATM機由此成為某種陷阱,不僅對儲戶不公平,也不利于銀行改善服務質(zhì)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