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5年6月6日發(fā)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和臺灣地區(qū)的進口PBT樹脂(以下簡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
商務部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中國大陸產業(yè)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jù)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商務部于2006年3月22日發(fā)布初裁公告認定原產于日本和臺灣地區(qū)的進口PBT樹脂存在傾銷,中國大陸產業(yè)遭受了實質損害,并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商務部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進行了進一步的調查,F(xiàn)本案調查結束,根據(jù)本案調查結果,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商務部做出最終裁定(見附件),F(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經過調查,商務部最終裁定,原產于日本和臺灣地區(qū)的進口PBT樹脂存在傾銷,中國大陸PBT樹脂產業(yè)遭受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06年7月22日起,對原產于日本和臺灣地區(qū)的進口PBT樹脂征收反傾銷稅。
本案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39079900,但不包括該稅則號下的增強或改性的PBT樹脂。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日本和臺灣地區(qū)的進口PBT樹脂
產品名稱:聚對苯二甲酸丁二醇酯,也稱聚對苯二甲酸四亞甲基酯或聚丁烯對苯二甲酸酯,業(yè)界通常稱之為PBT樹脂
英文為Polybutylene Terephthalate Resin (簡稱PBT、PBTP或PTMP);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39079900。
分子式:
化學結構式:
PBT樹脂是一種熱塑性飽和聚酯,在常溫下一般為乳白色、顆粒狀固體;主要用于PBT改性、PBT抽絲、拉膜、光纖護套等領域,在增強改性后可廣泛應用于汽車制造、電子電氣、儀表儀器、照明用具、家電、紡織、機械工業(yè)和通訊等領域。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臺灣地區(qū)公司
1、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Chang Chun Plastics Co.,Ltd) 6.24%
2、其他臺灣地區(qū)公司17.31%
所有日本公司17.31%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06年07月22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和臺灣地區(qū)的PBT樹脂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自2006年3月22日起至本決定公告之日止,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決定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對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和與之相應的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的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補征。
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之日前,原產于日本和臺灣地區(qū)的進口PBT樹脂不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五、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于日本和臺灣地區(qū)的進口PBT樹脂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06年7月22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復審
對于上述國家在調查期內未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商務部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
七、期中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向商務部書面申請期中復審。
八、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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