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2月24日電(記者岳德亮)浙江省民政廳、財政廳、人力社保廳等六部門日前印發(fā)《浙江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為低保家庭明確了核定條件,家庭成員名下至少應無小轎車、無商鋪。
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這個辦法指出,申請社會救助家庭同時符合以下六種情形的,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家庭人均貨幣財產低于當地同期3年至4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和;家庭成員名下無生活用機動車輛、船舶等;家庭成員名下無商鋪、辦公樓、廠房、酒店式公寓等;城鎮(zhèn)居民家庭成員名下僅有1套住房或無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積低于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縣級以上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根據浙江省民政廳等部門的規(guī)定,社會救助申請由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其中臨時救助申請可向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同時提供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等證明材料,并簽署誠信承諾書和對其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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