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收費公路建設和收費站的設置
第九條建設收費公路,應當符合國家和盛自治區(qū)、直轄市公路發(fā)展規(guī)劃,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收費公路的技術等級和規(guī)模。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利用貸款或者向企業(yè)、個人有償集資建設的公路(以下簡稱政府還貸公路),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規(guī)定受讓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的公路(以下簡稱經營性公路),經依法批準后,方可收取車輛通行費。
第十一條建設和管理政府還貸公路,應當按照政事分開的原則,依法設立專門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組織。
盛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政府還貸公路,可以實行統(tǒng)一管理、統(tǒng)一貸款、統(tǒng)一還款。
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應當向社會公布,采用招標投標方式選擇投資者。
經營性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業(yè)法人建設、經營和管理。
第十二條收費公路收費站的設置,由盛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規(guī)定審查批準:(一)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閉式的收費公路,除兩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線上設置收費站。但是,盛自治區(qū)、直轄市之間確需設置收費站的除外。
(二)非封閉式的收費公路的同一主線上,相鄰收費站的間距不得少于50公里。
第十三條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閉式的收費公路,應當實行計算機聯(lián)網收費,減少收費站點,提高通行效率。聯(lián)網收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收費公路的收費期限,由盛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標準審查批準:
(一)政府還貸公路的收費期限,按照用收費償還貸款、償還有償集資款的原則確定,最長不得超過15年。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盛自治區(qū)、直轄市的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
(二)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期限,按照收回投資并有合理回報的原則確定,最長不得超過25年。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盛自治區(qū)、直轄市的經營性公路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
第十五條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應當依照價格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聽證,并按照下列程序審查批準:(一)政府還貸公路的收費標準,由盛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
(二)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標準,由盛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
第十六條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應當根據公路的技術等級、投資總額、當?shù)匚飪r指數(shù)、償還貸款或者有償集資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資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計算確定。對在國家規(guī)定的綠色通道上運輸鮮活農產品的車輛,可以適當降低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或者免交車輛通行費。
修建與收費公路經營管理無關的設施、超標準修建的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設施和服務設施,其費用不得作為確定收費標準的因素。
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需要調整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七條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程序審查批準的收費公路收費站、收費期限、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或者收費標準的調整方案,審批機關應當自審查批準之日起10日內將有關文件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其中屬于政府還貸公路的,還應當自審查批準之日起10日內向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建設收費公路,應當符合下列技術等級和規(guī)模:
(一)高速公路連續(xù)里程30公里以上。但是,城市市區(qū)至本地機場的高速公路除外。
(二)一級公路連續(xù)里程50公里以上。
(三)二車道的獨立橋梁、隧道,長度800米以上;四車道的獨立橋梁、隧道,長度500米以上。
技術等級為二級以下(含二級)的公路不得收費。但是,在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盛自治區(qū)、直轄市建設的二級公路,其連續(xù)里程60公里以上的,經依法批準,可以收取車輛通行費。
第三章收費公路權益的轉讓
第十九條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轉讓收費公路權益的,應當向社會公布,采用招標投標的方式,公平、公正、公開地選擇經營管理者,并依法訂立轉讓協(xié)議。
第二十條收費公路的權益,包括收費權、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
轉讓收費公路權益的,應當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一條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中的收費權,可以申請延長收費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5年。
轉讓經營性公路權益中的收費權,不得延長收費期限。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費公路權益中的收費權不得轉讓:
(一)長度小于1000米的二車道獨立橋梁和隧道;
(二)二級公路;
(三)收費時間已超過批準收費期限2/3。
第二十三條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的收入,必須繳入國庫,除用于償還貸款和有償集資款外,必須用于公路建設。
第二十四條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fā)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