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條機動車違章停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鎖定機動車車輪:
(一)采取拖曳可能損壞機動車的;
(二)駕駛人員不在現場或者拒絕將車輛移走的。
第四十二條拖曳車輛、鎖定機動車車輪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拖曳違章停放的車輛、鎖定機動車車輪,應當通過交通標志或者其他方式明示駕駛人員接受處理的地點和聯系電話;
(二)將違章停放和事故車輛拖曳至指定的地點;故障車拖曳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駕駛人員選定的修理廠;
(三)拖曳違章停放的車輛可以收取清障費。收取清障費應當開具收費票據,當場交付車輛駕駛人員。車輛駕駛人員拒絕接受的,在票據上注明情況,視為送達;
(四)當事人接受處罰和交納清障費后,應當及時發(fā)還車輛或者解除鎖定機動車車輪。
第四節(jié)滯留機動車駕駛證副證
或者正證、機動車行駛證
第四十三條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滯留其機動車駕駛證副證或者機動車行駛證:
(一)受罰款的非本轄區(qū)機動車駕駛員需要到代收機構繳納罰款的;
(二)當場收繳罰款不能繳納的;
(三)需要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一般程序接受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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